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化、网络化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体系,加强对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动态管理,根据《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7]40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国科办高字[2007]75号,以下简称《细则》)的要求,受科技部高新司委托,现启动2008年度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和第八批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度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
(一)分类:2008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将采用同一指标体系对企业类和事业类示范中心分别考核排序。
(二)类别说明
企业类示范中心:指在工商部门注册为企业或在有关部门登记为事业法人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示范中心。
事业类示范中心:指在有关部门登记为事业法人,且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示范中心。
(三)报送材料
1. 2009年1月25日之前报送《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报表》(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
2.2009年3月31日之前报送以下材料:
(1)经过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财务报表原件;
(2)经过审计机构审计鉴定的“收入支出结余表”原件(报表格式见附件)
(3)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年度监督审核)证书复印件;
(4)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财务报表说明
1.企业类示范中心:财务报表是指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2.事业类示范中心:财务报表是指按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
二、第八批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
(一)初评与推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部门和行业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申报工作,按照《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开展初评,确定参加认定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参评中心)名单。
2009年3月31日前,将推荐函同时报送科技部高新司和我中心各1份。同时,将参评中心的独立法人证书复印件、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年度监督审核)证书复印件报送我中心。
(二)绩效评价
2009年1月25日前,各参评中心须按照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将年度统计数据报送我中心。
2009年3月31日前,各参评中心须按照《细则》的有关要求,将年度绩效评价的相关材料报送我中心。
(三)专家评审
根据形式审查和绩效评价情况,确定参加专家评审的中心名单,组织答辩和评审,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其他
(一)为保证以上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文中的日期均是以收到文件或材料的时间为准。
(二)联系方式
1.科技部火炬中心
联系人:李楠林、赵静
电话:010-68574531、68528101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邮编:100045)
电子邮件: SHENGCL1@ctp.gov.cn
SHENGCL2@ctp.gov.cn
2.科技部高新司
联系人:薛强,电话:010-58881565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邮编:100862)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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